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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地方税务局服务承诺制
为了优化经济环境,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特制定本制度。
一、纳税人办理开业及变更税务登记,提供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时起30分钟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在纳税人资料齐全,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有关证件、发票缴销完毕后,30分钟内审核办理完毕。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在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办理一份税单应在10分钟内完成。
三、纳税人购买发票,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非首次申请购买的应即到即办,限时20分钟;对首次购买发票的,凭发票准购证,在接到申请书和已刻好发票专用章之日起1日内办理。
四、符合申报自印发票的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基层局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县局,县局应在接到转报后2日内予以审批。
五、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手续齐全的即到即办,限时10分钟。
六、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基层局在2日内审核完毕报县局,县局在接到资料后3日内审核并转报市局,接到上级批复后应在3日内回复纳税人。
七、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符合条件且提供资料齐全的,基层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核发。
八、对纳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涉及税收政策、税务办理事项的书面请求,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需要请示上级的,应在3日内向上级提交请示。请示县局的事项,县局应在10日内批复或上报。接到上级批复后应在3日内向纳税人答复。
九、设立24小时自动投诉举报系统,全天候接受以电话、传真、信函、上门等方式进行的投诉举报。接到举报后,地税机关24小时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者保密。
十、落实内部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违诺行为,除登门赔礼道歉外,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追究。
十一、本制度由安仁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制度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安仁县地方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整顿征管秩序,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执法和办税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办税的内容与形式
(一)税收法规公开
1、税收法规的内容
税收法规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律法规及税收程序性法律法规,具体有:
(1)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税种及已确定由地税机关征收的资金和专项收费等税费的纳税(费)人、征税(费)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征费标准)、减税免税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纳税资料报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规定;
(3)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税收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
2、税收法规公开的形式
(1)普遍公布,即将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已办证的纳税人进行全面、普遍地公开;
(2)有针对性公开,即对新办证纳税人,由办证地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区分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以缴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纯缴纳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户等三种类型分别以“纳税指南”形式,告之有关税收法规;
(3)定期公开,每季(或半年)对新出台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税法动态”形式公开;
(4)不定期公开,对国家新开征的税种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税收政策要在实施前将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及时的公开。
(二)办税程序公开
1、办税程序公开的内容
(1)办理各种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减免税申请、发票印领销、纳税资料报送、税务行政复议等事项的具体时间、步骤、要求、审批权限、方法等进行公开;
(2)对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初定、调整、实行民主评议的方法、步骤、结果进行公开。
2、办税程序公开的形式,采取在办理涉税事项的具体地点(办税服务厅、征收点、市场等)上墙上屏(电子显示屏或电脑)以“程序示意图”、“公开办税栏”(图、表)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税务违章处罚和重大涉税案件查处结果公开
1、对辖区一定时期内(月度或季度)发生的对纳税人的各种税务违章处罚,包括税务登记违章、纳税申报违章、税款缴纳违章、代扣代缴违章、发票处罚结果等用上墙上屏或发通报的形式进行公开;
2、对辖区一定时期内(季度或半年),影响较大、性质较严重的偷、逃、抗税案件的违法纳税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查处结果用上墙上屏或发通报的形式进行公开。
(四)减免税公开
对每一纳税年度的各种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减免的税种、金额、减免税的原因、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审批结果进行上墙上屏公开。
(五)岗位责任和服务标准公开
对各级地税办事机构每一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责任范围及办事机构的服务标准(操作标准、时限标准等)以上墙和挂牌形式进行公开。
(六)收费标准公开
各级地税机关有收费项目的(不包括教育费附征、文化建设事业费、社会劳动保险费),将收费项目、收费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收费标准进行上墙公开。
(七)工作纪律和社会监督公开
1、对地税机关、税务人员的纪律要求、廉政规定上墙公开;
2、通过媒体公布各级税务机关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单位的地点、电话、信箱。
(八)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公开
试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的地税机关,对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的评定标准、方法、步骤和评定结果进行公开。
二、公开办税的要求
1、公开办税要坚持全面、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2、落实岗位,明确责任。公开办税的责任单位为县局的征管、税政、监审部门及各征收单位(税务分局、稽查局),县局将对上述公开办税的内容逐项落实到每一责任单位和岗位,列入岗位责任制作为岗位考核及专管员技能等级制的考评内容;
3、统一标准,形成制度。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与实际情况,按照上述公开办税的内容与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开办税实施办法,统一本区域的公开办税标准和模式,并使公开办税成为地方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经常性工作。
安仁县地方税务局收费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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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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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手写发票 |
湘价费字[2001]第200号 |
按省、市物价部门
核定的最终销售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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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办证 |
湘价费字[2001]第200号、[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1998]湘价费字第99号 |
企业每户100元、
个体每户80元,
每增加一个副本收费10元
下列生产经营者减半收费:
1、只发副本的个体运输户;
2、以缴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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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验证 |
湘价费字[2001]200号 |
每户收费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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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准购证 |
湘地税发[1999]023号 |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 |
以上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敬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监督。
关于简化办税程序的通知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本着“简便、快速、优质、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报经市局优化税收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对办税程序进行简化。现将有关简化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程序
(一)开业登记
1、纳税人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携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有关证件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5)银行帐号证明;(6)企业及法人代表印章;(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经办税员审核后,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并签章后交窗口。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及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注销原因并签署意见后报“税务登记”窗口审核。
3、符合注销条件的,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办理注销登记。
“符合条件”是指:(1)税款已全部缴清;(2)发票已全部缴销,并交回《发票领购簿》;(3)无稽查在案或其它违章行为。
二、申报纳税程序
1、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携带有关纳税资料到“申报纳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有关纳税资料包括:
(1)纳税申报表;(2)财务会计报表:(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转帐完税的,办税员审核申报资料后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现金完税的,纳税人应先缴纳税款,才能取得税收完税证。
3、纳税人持缴款书到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注:纳税人直接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可申请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发票管理程序
(一)购领发票
1、首次申请领购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填《领购发票申请表》。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购领簿》。
3、纳税人持《发票购领簿》按核定的种类和数量购买发票。
4、换购发票时,只需持《发票购领簿》及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签字后,到“发票管理”窗口交旧购新。对未交清税款或有发票违章行为的,需交清税款或接受有关行政处罚后,方能购买新票。
(二)自印发票
1、纳税人持《自印发票申请表》及票样到主管税务机关报批。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征管科审批并统一印制,特殊发票按规定报省局征管处审批并统一印制。
3、纳税人按领购发票程序到“发票管理”窗口办理领票手续,实行验旧购新。
四、申报减免税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减免税申请表。
2、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纳税资料:
(1)申请减免的年度财务报表;(2)申请减免年度的纳税报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减免内容逐项核实,并提出具体初审意见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4、上级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批。
5、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