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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发[2007] 12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仁县城区私房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仁县城区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七年四月三日

安仁县城区私房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私房住宅建设的控制和管理,维护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提高城市品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规划区域是指县城城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私房住宅建设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由私人投资的自建自用住宅及拆迁安置自建自用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不包括商品房开发。

第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私房住宅建设,鼓励统一开发建设。

第五条  私房住宅建设必须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服从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严格遵循节约用地、集中联建的原则,坚持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成片开发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第二章  私房住宅建设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下列特殊情况,允许私房住宅建设,但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本暂行办法施行之前,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Image

(二)旧房拆除重建,危房改造;

(三)因城市发展需要,道路拓宽,消防道设置,广场绿化带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占用其土地的。

第七条  私房住宅建设由建房户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申请人在申请建房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紧张(建筑面积小于60m2/户或人均居住面积小于20m2);

第八条  城镇私房住宅建设,经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房产、规划、国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再依法审批;

第九条  私房住宅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四)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十条  私房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年初应制定一个全年私房住宅建设限量计划,并报县政府审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年初应制定一个全年私房住宅建设供地比例及数量并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具有资质,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私房住宅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拍卖、招标取得土地使用权,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非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禁止单位或个人私自到村组征地。

第十三条  私房住宅建设必须成片建设,各项配套公用设施须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禁止沿路单行建设。

第十四条  沿城市主干道两侧30m范围内禁止建设私房住宅(此处干道标准按道路红线宽不小于16m),沿支路(812m宽)要控制建设私房住宅。主要道路两旁,必须实行统一开发或安排单位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城镇私房住宅建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一)在新区进行开发建设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二)在旧城改造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造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造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已经纳入旧城改造的区域,必须按照规划实行整体改造,不单独审批房屋翻修。

第十八条  私房住宅建设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私房住宅竣工后,由县国土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超批准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分别由国土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村民建住宅(以下村民建住宅指县城规划区内),审批程序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前款及以下所指村民为其建设所用地系本村本组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

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住宅实行指标控制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鼓励和提倡村民建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村民建庭院式住宅。村民建住宅应在规划的村民点集中建设,主要街道和城市重要控制地段不得安排村民建住宅,村民建住宅应尽量选择符合规划的零星土地和空隙地,严格控制新开排建房。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住宅指标必须由村、镇(乡)逐级上报,县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查,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并张榜公布。村民建住宅指标不得转让和易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村民建住宅规模。村民建住宅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每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30m2,层数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确定。

第二十四条  各村(居委会)必须凭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许可证提供土地,不得擅自向村民供地。

第二十五条  切实规范村民住宅交易行为。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住宅只限自住,禁止向居民出售,确因重大疾病、迁住外地、外出经商等特殊情况造成房屋无人居住需要出售的,应依法向国土部门申请将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变更土地性质后方可进行房地产交易。

第二十六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出售、出租自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分户建房的。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住宅,只允许适当维修,不得批准翻修:

(一)位于县城已开发改造的区域以及县城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的;

(二)位于县城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

(三)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部门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四)位于其他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造价部分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罚款。

第三十条  私房住宅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国土、规划、房产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和按规程办事,对不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该查处的坚决查处,该整改的要彻底整改,该拆除的及时拆除,对不认真履行行政职责,监管不力,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规划不适,国土资源浪费,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求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建制镇遵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乡集镇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OO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建设  私房  管理  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43日印发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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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作: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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