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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发[2005] 7号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仁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安仁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安仁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工作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依法、有序、务实、高效、便捷、诚信”的原则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全县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承办。
第四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包括建议和提案的审核受理、拟定承办单位和交办、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及建档归卷等;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政府负责建议和提案的具体办理和答复。
第二章 交 办
第五条 建议和提案交办工作是办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交办建议和提案。
第六条 县人大、县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5日内必须召开会议交办。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以会议或文件形式交办。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其他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受理并直接交办。
对不属于县政府及其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应自收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10日内分别退回给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以文件形式交办。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督查室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7日内拟定建议、提案办理单位,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主要领导应在3日内审定。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督查室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7日内拟定建议、提案办理单位,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在5日内下发交办函或召开交办会议向各具体承办单位交办建议和提案。
交办函附件中应包括答复件格式,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函格式。
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一般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为主联合办理。如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必须分开答复的,不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交相关单位分别办理。
第九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确定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建议和提案,或县政府办公室按县政府领导的要求确定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在交办函中注明。如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是在交办后确定的,一经确定,县政府督查室应立即告知承办单位,并将有关领导的批示原件交承办单位,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0日内分别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在5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予交办。
第十一条 会议交办建议、提案,应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县政协提案委负责人参加会议。
文件交办建议、提案,在交办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交办情况函告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县政协提案委。
第三章 承 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收发、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联系代表和委员制度、信息反馈制度、重新办理制度等制度,推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公室收到建议和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和分类,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办理责任人,并在收到建议和提案7日内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办理责任人函告或电话告知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报县政府督查室。
一般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制定办理方案,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或召开局(委)务会研究,成立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股(科)室(部门)后,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具体经办股(科)室或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重要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制定办理方案,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由承办单位领导亲自负责组织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为主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共同办理;协办单位应主动与主办单位联系,并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交主办单位。对不确定主办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办理单位也应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互相加强联系和沟通。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存在意见分歧的,如由主办单位为主联合办理,一般由主办单位组织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以由一方或双方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协调,促使双方形成共识。如各单位分别办理,则各办理单位均可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协调,达成共识。未形成统一意见前,不得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十五条 具体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责任领导、责任股(科)室和办理责任人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前,要主动与代表、委员联系,具体征求他们对办理方案的意见和要求,可以走访代表、委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单位面商;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征求意见。办理工作结束后也应向代表、委员反馈情况,争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时,对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对应当解决,但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应当解决,但近期无法解决的要列入计划解决;对确实无法解决,或办理事项确实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强联系和沟通,征求他们的意见,征得他们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七条 建议和提案的答复件必须由承办单位经办股室起草,股室负责人初审,送办公室核稿,报单位领导负责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确定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县委、县政府领导批办的建议和提案,县政府办公室按县政府领导要求确定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可送县政府督查室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理单位答复。审核的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已答复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顺、清楚。
第十八条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以主办单位为主联合办理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不得分别答复代表、委员,必须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行文答复;对不确定主办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办理单位应分别行文答复。
第十九条 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出提的建议,承办单位必须在会议闭幕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5个月内答复;政协会议期间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收到提案的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内答复。
人大代表视察建议,承办单位必须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不超过4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条 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件应使用承办单位的公函,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承办责任领导、经办责任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答复时间。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年号、发文序号及办复结果四种类别。
建议和提案办复结果的四种类别为:“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范逐步解决的;“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期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答复件应寄送所提建议或提案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答复件应标明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建议和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查室各两份。答复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书》或者《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书》。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答复意见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研究,重新办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答复,代表、委员不满意的,由县政府督查室按“不满意”涉及的内容确定重新办理单位。
第五章 督 办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室应在建议和提案交办后45日内,向办理单位发放办理进度调查表,各承办单位必须在5日内填好进度调查表并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办理进度慢、办理效果差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督办。督办方式可以由县政府督查室单独督办,也可与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县政协提案委联合督办,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督办。
第二十二条 督办可以直接进行电话督促,或要求被督办单位书面汇报办理情况,也可以到被督办单位直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督促,县政府督查室对督办情况可以视情通报。
第二十三条 建议和提案答复时承诺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要追踪督办。县政府督查室每年在下一次人大、政协大会召开之前,要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走 访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建议和提案过程中,应当对提出建议、提案的全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走访,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当对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走访。
第二十五条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解释说明或者列入规范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提出者。
第二十六条 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采用专门拜访或者开讨论会的方式进行。走访应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填写《走访代表(委员)专用卡》,并由承办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政府督查室。
第七章 复 查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程序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八条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范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复查中发现能够解决而未解决的单位,要重新办理。列入规划并且期限已到尚未实现规划的,要促其实施。对答复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答复难以兑现的,要重新行文,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
第八章 总 结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提案的承办单位应在答复和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后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办理答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以及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县政府办公室在办复工作结束后,应向安仁县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安仁县委员会写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每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结束以后,县人民政府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办理工作人员。
承办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办理工作规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与县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县政协提案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好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按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快办理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办理工作公开制度,公开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办理进度、办理过程、答复内容及代表满意率等,并逐步向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上述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根据人大代表建设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形势的不断发展,逐步推行网上办理制度,提高办理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要有专职或兼职办理人员。县政府办公室每两年要对调整后的专职或兼职办理人员进行一次办理工作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和各承办单位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顺利进行。
主题词:建议 提案 办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2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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