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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发[2004] 35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仁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县属企事业各单位,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各私立学校、私立医院:

《安仁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四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    社保    规定    通知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68日印发

                                            共印250


安仁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实行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近年来,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从业人员逐年增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推行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已势在必行。为切实做好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1999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9]13号)、《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发[1997]43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68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安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实施范围

    在安仁县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私立学校(包括私立幼儿园)私立医院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业主、雇员和帮工(以下称“从业人员”),县属企业改制置换身份人员均属参(续)保对象。

    二、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个人)必须带营业执照附本等资料到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医疗)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个人)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缴费工资申报和缴费方式

每年3月底前各用人单位(个人)应向县企业养老保险站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或个人上年月平均收入申报,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单位缴费按月缴纳。个体工商户缴费可按季、半年、年度缴纳。

四、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

    1、用人单位按其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3%(暂定三年,今后按有关规定调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自由职业者(包括置换身份人员灵活就业、自谋职业者)暂按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和征缴工作。养老保险费征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以下单位开设窗口代收,并实行目标管理:县地税局负责对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县劳动力市场负责企业改制置换身份人员及档案托管人员(不含在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县工商局负责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个体运输车辆经营户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县建设局负责私营建筑企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县财政局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窗口代收单位均应设立养老保险费征收专户,每月征上的养老保险费要在月底前缴入县财政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窗口单位代收养老保险费的票据统一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

六、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和管理

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帐户。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从业人员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部分划转3%;自谋职业等无单位的,个人帐户11%全部从其个人缴费中划转记入。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结算一次个人帐户存储额并予计息,并及时向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发放个人帐户卡,作为参保人员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社保经办机构保留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帐户储蓄额一律不得领取。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退休条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改制企业置换身份人员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私营企业主和员工及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从业人员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含15年)以上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改制企业置换身份人员在置换身份之前的视同缴费工龄可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待遇包括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个部分。基础性养老金按参保人员退休前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除以120计发。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改制人员属“中人”的,即19961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11日以后退休且个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其退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四个部分组成。对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有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的计发要往前推算到中止缴费年度的工资水平计发养老金待遇。与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一视同仁,执行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从业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比例同步调整。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终止

职工调动或从业人员异地再就业,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指1998年元月前个人缴费部分和1998年元月1日后个帐户额)随同转移;参保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私营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全部继承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如个人不愿再续交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九、其他有关规定

    1、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原则上从实际参保年月起计算。但对年龄偏大且长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实行补缴,补缴时间为:1998年元月以前从业的,可从1998年元月补缴;1998年元月以后从业的,按实际从业年月补缴。补缴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按本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属安仁县境内各类企业用工,须向县劳动力市场申报,由县劳动力市场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统一组织招收。使用员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

3、企业改制置换身份人员两年内未续保的,原有视同缴费年限(即19959月以前的工龄)将相应减少或取消。

4、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中从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原已在安仁县外参加了养老保险的,须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安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如离开安仁,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有关人员,重新就业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6、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7、对城镇个体货运、客商及各种机动出租车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公安交警部门在进行车辆和驾驶员年检年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和年审时,必须先查验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年审和登记手续。

8、窗口代收养老保险费单位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拨付。

十、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事项另文规定。

十一、本规定从200471日起执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如上级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电话:0735-5222369/5227492/5211667  地址:湖南省安仁县七一西路4号

主办: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安仁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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