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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发[2004]5号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仁县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
《安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安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创造优美整洁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郴政办发[2003]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仁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分步收取制度。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意见后,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镇管理局统一管理,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委托征收和直接征收方式。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供养单位的征收部分由县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代征;
(二)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的征收部分由县电力局在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三)各种机动车辆的征收部分由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负责代征;
(四)基建渣土及材料运输污染费由县建设局代征;
(五)营业性场所、临街门店、其他征收部分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征收。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重复征收。
已实行物业管理收费的生活小区,由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的相关费用。
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环卫有偿服务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收取的卫生费一律不再收取。依法委托的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代收手续费。
第八条
对城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以及养老敬老院,凭县民政部门有关证件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就业优惠证》,经县城镇管理局认可,确实无能力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物价局、县城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
环卫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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