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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旅游局(安仁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工作职能
(一)研究拟定全县旅游业发展方针、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全县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指导全县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审核报批驻国外、境内旅游办事机构,指导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市场开发工作。
(二)培育、发展我县旅游市场,开发我县旅游资源,研究拟定我县发展国内旅游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旅游开发工作。
(三)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调研及行业规划工作,指导协助旅游景点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负责全县旅游景点质量等级评定以及旅游度假村(区)行业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及旅游统计工作。
(四)组织实施各类旅游区(景点)、度假村及游泳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核、推荐报批经营国内、国际游泳业的旅行社,组织实施报批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与复核工作。
(五)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组织指导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实施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县旅游人才的培训规划,指导旅游从业人员实施全县旅游人员的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认定的有关工作。
(七)贯彻执行我国对外事工作及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我县外事、侨务工作的规定制度和工作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调重大外事、侨务工作和涉外涉侨事务。
(八)审核各部门、各单位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出访的具体报批事宜;审核报批我县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有关事宜并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为上述出国人员申请出国任务批件;推荐报批我县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它领事业务;负责全县因公赴香港、澳门的审核、报批工作,申请办理《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告证》;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和个人拒办护照、签症,并报有关部门查处。
(九)负责组织接待来我县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我县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统筹安排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和会见华人、华侨、香港、澳门知门人士的有关事宜。
(十)管理来我县采访的外国及香港、澳门记者,指导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外国及香港、澳门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处理或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负责对乡(镇)外事侨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及香港、澳门事务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宣传报道口径,协同审核重要涉外侨报道稿和其它文稿。
(十一)指导支持华人华侨联合会的工作,依法保护华人、侨着的合法权益和华人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开展归侨、侨着工作和华侨胞、华人重点人物的联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着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和归侨胞、侨着的其他有关服务性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华人捐的捐赠工作;负责归侨、侨着的扶贫、救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回国安置和香港、澳门同馁回内地定避及其在内地眷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
(十二)贯彻招待党的民族政策、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各民族关系,依法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民族和宗教领域的稳定团结,负责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宗教改革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十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信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四)指导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业务培训,对全县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五)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全县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及县以上重点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工作的报审;负责全县教务活动的审批。
(十六)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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