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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安仁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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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

                                         安政发[2005] 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项目建设要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督查落实、同时考核评估。

二、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必须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进行建设项目论证和综合决策,要注重生产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禁止选用国家公布的淘汰工艺和设备进行项目建设,禁止兴办属“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炼焦、小炼硫、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新五小”(小钢铁、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小炼油)关停范围的企业及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产品。

   三、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和“环保一票否决权”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通过土地主管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并报环保部门审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有关金融机构不予贷款。违反“环保第一审批权”和“环保一票否决权”制度审批建设项目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   项目   管理   通知

安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4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

版权所有:安仁县政府办   安仁县环境保护局